(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明与滑一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陈明。委托代理人胡蓉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潮涌。被告滑一飞。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明与被告滑一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黄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的委托代理人胡蓉芳,被告滑一飞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由审判员吴倩、代理审判员黄星、人民陪审员李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潮涌,被告滑一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诉称:原告系越野E族金华分队队员(ID:三0奇兵),2014年1月18日,苏州分队在版主(skate冰冰)即被告滑一飞的号召下组织了再战四大无人区活动,原告也参加了该活动并且按照活动规则的要求向被告汇款27000元,根据活动说明该款项主要用于穿越活动前期办理车辆进入无人区手续支出,然在实际穿越过程中,原告等人的车辆刚进入无人区就被扣押,致使穿越活动被迫取消。这时原告等人才知道被告滑一飞并未用上述款项替原告等人办理车辆进入无人区手续,而是占为己有。原告认为,被告未替原告办理车辆进入无人区手续,被告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原告,被告现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其返还款项,但被告均拒不归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滑一飞辩称:原告所述不是真实的,该活动是车友AA制自发组织的,在出发前的碰头会上已说明了无法办理相关进入无人区的手续,我们找到西藏的罗志文帮忙采购一部分装备,每人先支付其13500元,等活动结束后多退少补;该活动不存在不当得利,我不是组织者,仅是AA制过程中打打杂的,有的钱是车友委托我去支付给罗志文,有的人是直接将钱交给罗志文的;原告打给我的27000元是原告车上两个人的费用,还有一个是原告车上副驾驶赵栋;活动第二天被迫终止后,大家达成一致意见,退还了每个车友6856元,大家都是接受退款意见的,最后大家都拿到了退款,罗志文委托我向原告及赵栋每人退了6856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滑一飞在论坛上发贴《2014年苏州分队再战四大无人区计划》,内容为人员要求、车队携带物资、应急预案等,穿越活动会产生一个前期办理无人区手续的费用和公摊装备的费用,活动结束后多退少补。B计划可可西里纵深三大无人区穿越,总费用12000元一个人,公摊费用预收每人1500元。进无人区时间定在三月下旬,在无人区内时间4-6天。确认出行的队员打款至被告账户。2014年1月21日、1月22日、2月24日,原告分三次给被告转账共计27000元,该钱款为原告及副驾驶员赵栋两人的费用。2014年3月,含原、被告在内共四十人进行可可西里无人区穿越活动,后因天气原因和森林公安的出现,第二天活动被迫终止。被告滑一飞向法庭提交罗志文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滑一飞人民币贰万七千元整(苏州分队再战四大无人区活动成员,浙G×××××主驾驶陈明、副驾驶赵栋两人费用)。特打此收条。收款人:罗志文。收款日期:2014年3月18日。”2014年4月6日,原告发短信告知被告其银行卡号,4月9日,被告滑一飞向原告陈明、赵栋各打款6856元。被告滑一飞提供一份称系罗志文出具的活动支出清单,原告仅认可每人罚款了2000元,对搬运工、修车工、导向车及购买的各种设备、药物、保险等支出的具体金额均不予认可。被告向法庭提交参与活动的七名队员出具的证明,并申请证人孙某、叶某到庭作证,证明内容如下:2014年3月(苏州分队再战无人区)活动是车友们AA制自发组织的自驾游活动,碰头会议达成共识由罗志文替大家帮忙联系及后勤支持,每人先期支付罗志文13500元,活动被迫终止后,车友在群里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将银行卡告知被告,罗志文通过被告退还车友每人6856元。以上事实,由论坛发文打印件、银行转款凭证、收条、手机短信打印件、证明、证人证言、费用支出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及其他队友基于共同爱好,以旅游、娱乐或探险为目的,通过网络相约,自由组合成临时活动团队。被告虽为涉案户外活动的发起人,但成员间事先并未就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活动采取AA制形式,不具盈利目的,费用由所有参与者分摊,故本案中的被告不应认定为组织者、策划者。根据法律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关于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是指一方的给付行为欠缺原因。由于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且该制度旨在规范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矫正已经发生的错误给付,就本案来看,原告陈明向被告滑一飞转账27000元并未错误给付,其以不当得利起诉,是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其主观上的公平结果,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其次,原告将其和副驾驶员赵栋两个人的费用合计27000元转账给被告后,被告将该款转给了罗志文,证人证言证实活动终止后,大家协商确定退款金额,罗志文通过被告向每个队员返还了6856元,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滑一飞取得不当利益。综上,原告陈明的给付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致原告财产利益受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码207401021)。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人民审判员 李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