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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黎达学、黄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达学,黄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达学(绰号“阿弟”、“恒弟”),农民,住上思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专(绰号“阿展”),农民,住上思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达学犯贩卖毒品罪、黄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5)上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黎达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黎达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达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达学系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达学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健审 判 员  李振生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靳博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