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明植与崔明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明植,金明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安明植(AHNMYUNGSIK),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莲花,吉林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明淑,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明植诉被告金明淑房屋买卖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安明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明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明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明植负担。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全裕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