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明植与崔明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明植,金明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安明植(AHNMYUNGSIK),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莲花,吉林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明淑,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明植诉被告金明淑房屋买卖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安明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明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明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明植负担。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全裕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