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16日生女孩杜某甲,1995年11月27日生男孩杜某乙。婚后,由于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被告辩称:婚后双方虽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和被告杜某经自由恋爱后,于1992年12月6日在原定西县鲁家沟乡人民政府登结婚,1993年10月16日生女孩杜某甲,1995年11月27日生男孩杜某乙。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因琐事经常发生吵闹,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日常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葛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