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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与王××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张××,1982年3月25日。被执行人王××。本院在执行人张××与王××(2013)滨塘民初字第2597号探望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