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帮林与玉环县才竣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帮林,玉环县才竣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44-1号原告:杨帮林。委托代理人:王礼成,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环县才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西南村南塘山后浦*号。法定代表人:林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杨帮林与被告玉环县才竣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帮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县才竣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帮林撤回对被告玉环县才竣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杨帮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