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吴光辉与登封市港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辉,登封市港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吴光辉,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登封市港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化军,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光辉诉被告登封市港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光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吴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玉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