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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克兵与李建华、吴钢辉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克兵,李建华,吴钢辉,陈勇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克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钢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钧。上诉人许克兵为与被上诉人李建华、吴钢辉、陈勇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克兵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克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