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雪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奎,汪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奎。被执行人汪国和。申请执行人李雪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汪国和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794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国和银行存款1395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宇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