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孙笑,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梦侠代理审判员 陈淑敏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