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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孙笑,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梦侠代理审判员  陈淑敏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