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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庄艳萍与付守权、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艳萍,付守权,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庄艳萍。被执行人付守权。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歧公路63公里西侧40米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艳萍与被执行人付守权、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66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6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