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廖晓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廖晓鹏,胡飞蓉,潘伯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邮电西路11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晓鹏,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飞蓉,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伯领,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城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晓鹏、胡飞蓉、潘伯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晓鹏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功能区南城街道中楠时代花园17幢1201室的房产(预售房产,尚未办理房产登记);于2015年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飞蓉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蝉街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存款(账号62×××15,截止2015年2月11日已冻结21272.3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4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4900元与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