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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塞民重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丰收、孙仕强与孙仕强、李汉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收,孙仕强,李汉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民重字第00010号原告刘丰收。委托代理人陈耀进,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仕强。委托代理人邱玉齐,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汉生。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丰收诉被告孙仕强、李汉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6月2日作出(2012)鄂西塞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被告孙仕强不服本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前用公告送达,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裁定撤销本院(2012)鄂西塞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审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并向其释明。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丰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丰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6元,由原告刘丰收负担。审 判 长  汪敬华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炯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