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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鄢庆灿与李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庆灿,李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5498号原告鄢庆灿,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李棠,男,1942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庆灿诉被告李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庆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庆灿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