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鄢庆灿与李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庆灿,李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5498号原告鄢庆灿,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李棠,男,1942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庆灿诉被告李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庆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庆灿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