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36号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昭光,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建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诗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梅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