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科听与周开保、李学良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科听,周开保,李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余科听,男,198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杰,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保,男,汉族,1981年出生。被告:李学良,女,汉族,198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荣华,系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科听与被告周开保、李学良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科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余科听负担。审判员  马守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赫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