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科听与周开保、李学良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科听,周开保,李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余科听,男,198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杰,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保,男,汉族,1981年出生。被告:李学良,女,汉族,198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荣华,系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科听与被告周开保、李学良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科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余科听负担。审判员 马守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赫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