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何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何华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4号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华坤,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何华坤已支付了所欠水电费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旭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