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斌与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徐斌,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士伟,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波,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徐斌诉被告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郝荣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士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斌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闫波向原告徐斌借款35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被告闫波承诺2014年5月1日之前偿还。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徐斌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徐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闫波偿还借款35000元;2、被告闫波承担诉讼费。原告徐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举了如下证据,现予以归纳认定: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证明观点予以确认。证据二、2014.4.15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欠条记载了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还款期限等内容,且落款处有被告闫波的签字、捺印,故本院对该欠条及借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三、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偿还原告17500元,尚欠17500元。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闫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徐斌与被告闫波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4月15日,被告闫波因需向原告徐斌借款3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闫波向徐斌借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用于支付拍卖十字绣保证金,十字绣卖出后第一时间偿还。(五月一日前)闫波(签字及捺印)2014年4月15日”。借款后,被告闫波陆续偿还原告徐斌175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徐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闫波偿还借款35000元;2、被告闫波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闫波向原告徐斌借款35000元,至今尚欠17500元未还的事实,有被告闫波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徐斌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闫波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剩余17500元借款的责任。故原告徐斌要求被告闫波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闫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斌借款17500元;二、驳回原告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原告徐斌负担218.50元,被告闫波负担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荣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