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与潘军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70号原告: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丁玉珍,该公司经理。被告:潘军,男,1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军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1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