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某某因证据不足,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