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崔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崔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晓光负担。审判员 朱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雷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