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冯×,王×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王×1,女,2007年4月4日出生。原告兼原告王×1法定代理人宋×,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王×2,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王×1诉被告王×2、冯×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王×1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王×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1、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宋×撤回对被告冯×、王×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王×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玲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