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河北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河北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河北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4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