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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三角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车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怀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1)丹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