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与EASTERN SHIP HOLDING S.A.(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DIAMOND BULK CARRIERS PTE.LTD. (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3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园路4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EASTERNSHIPHOLDINGS.A.(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顺强10”轮船舶所有人的《担保函》中确认,被申请人同意指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接受题述纠纷下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上海市延安东路58号高登金融大厦14楼。被申请人:DIAMONDBULKCARRIERSPTE.LTD.(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顺强10”轮船舶所有人的《担保函》中确认,被申请人同意指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接受题述纠纷下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上海市延安东路58号高登金融大厦14楼。申请人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EASTERNSHIPHOLDINGS.A.(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DIAMONDBULKCARRIERSPTE.LTD.(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调取并复制“顺强10”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及海事调查报告书、船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调取并复制如下证据材料:1、“顺强10”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2、“顺强10”轮海事调查报告书;3、“顺强10”轮船员询问笔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岳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