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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海容申请执行四川合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黄培勇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容,四川合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黄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容。被执行人四川合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培勇。被执行人黄培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王海容申请执行四川合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黄培勇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培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房屋(建筑面积118.13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