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1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镜华、苏仰玉与翁少艳、苏德重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镜华,苏仰玉,翁少艳,苏德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544-2号原告:石镜华,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苏仰玉,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翁少艳,女,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苏德重,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蕉民初字第15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石镜华、苏仰玉提供担保的宁德市蕉城区南苑新村GJ18号603室房产(宁房权证N字第201148975-1、201148975-2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变更、抵押手续。现因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房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石镜华、苏仰玉提供担保的宁德市蕉城区南苑新村GJ18号603室房产(宁房权证N字第201148975-1、201148975-2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变更、抵押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