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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何藤花,蔡六荣,李杰,李强,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曾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嘉乐运输车队,何藤花,蔡六荣,李杰,李强,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曾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范文钊,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克坚,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藤花,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六荣,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杰,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强,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法定代理人何藤花,李强之母。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叶志宏。委托代理人钟正英,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航,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振坤,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钟正英,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反诉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伟光。原审反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嘉乐运输车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涂安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藤花、蔡六荣、李杰、李强、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曾振坤以及原审反诉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嘉乐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负担。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预交5980.13元,其多交部分5930.13元经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