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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军诉被告霍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军,霍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二初字第163号原告韩红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17号。被告霍付建,男,1973年10月9日,住许昌县小召乡段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军诉被告霍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军撤回对被告霍付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建芝审 判 员  董爱巧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