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军诉被告霍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军,霍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二初字第163号原告韩红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17号。被告霍付建,男,1973年10月9日,住许昌县小召乡段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军诉被告霍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军撤回对被告霍付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建芝审 判 员 董爱巧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