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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吕保华诉莱州市亨通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华,莱州市亨通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吕保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亨通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陈瑞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曲艳,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华与被告莱州市亨通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德强审判员  王培盛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娜娜—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