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金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赛尔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海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1、最高院在《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中指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故本案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本案应当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法院在未对案件进行审判之前,即认定上诉人为违约方,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之前,守约方是不确定的,因此该约定管辖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安海洋公司与杭州赛尔美公司先后签订了《羽绒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处理”,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六安海洋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向其所在地法院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虽论理不妥,但驳回杭州赛尔美公司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