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玉兰与青岛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兰,青岛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2774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兰,农民。被执行人青岛锁厂,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赵泽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兰与被执行人青岛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良鹏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