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官清兴,官锡伟,官建原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官某,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是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某,是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官某甲。2013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官某乙,2013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官某丙,2013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葛敏,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少芬审 判 员 阮树本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