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玉真与林广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曹扬波。被执行人:林广腾,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王玉真与被执行人林广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主文,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玉真偿还欠款307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另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为68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对其实施搜查措施。此外,本院依法分别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扣划部分款项(不足执行标的)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5年2月2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除扣划部分款项(不足执行标的)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为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0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汤剑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