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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付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罗某,居民。被告付甲,居民。原告罗某与被告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菊芳、人民陪审员熊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3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被告付甲在家里经常参与赌博,欠下不少债务。家人劝说后被告付甲出去打工,但被告付甲仍在外参与赌博,甚至三年不与家人联系。被告付甲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况且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付某某由原告罗某抚养;婚后购买房屋归原告罗某所有。原告罗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身份情况;三、证人付某乙、付某丙(均系被告付甲的姐姐)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付甲自2011年年底外出到现在没有与家人联系。四、出庭作证证人付某乙的证言一份。拟证明被告付甲几年没有与家人联系,孩子一直由原告罗某抚养。五、出庭作证证人付某丁的证言一份。拟证明被告付甲于2011年年底外出,到现在都没有音讯,孩子一直由原告罗某抚养。被告付甲没有提交答辩状,亦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罗某所举五份证据,被告付甲未到庭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罗某所举的证据一、二,系相关机关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证据三、四、五中的证人均属于与被告付甲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根椐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6年秋,原、被告相识。2007年3月20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付某某。2011年年底,被告付甲离家外出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2014年12月12日,原告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付甲离婚。另查明:原告罗某在庭审时陈述,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及存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被告付甲离家外出后至今不与原告罗某联系,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是引起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付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原告罗某考虑被告付甲去向不明,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故原告罗某要求抚养儿子付某某并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付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付甲离婚;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儿子付某某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梅代理审判员  刘菊芳人民陪审员  熊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丽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