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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众汇化工有限公司与恩平波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众汇化工有限公司,恩平波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73号原告:广州市众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吴宏波。委托代理人:刘力柳,该公司员工。被告:恩平波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众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波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众汇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众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广州市众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汤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