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