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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彩农、李广平与被执行人李立平、李俊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彩农,李广平,李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赖彩农,女,1947年3月生,汉族。申请人李广平,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祥,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祥,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俊祥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中有存款,2015年1月13日,本院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划拨该账户存款中的3350元至本院的账户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