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4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徐谷生、胡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徐谷生,胡美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77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腾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剑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被告:徐谷生,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巍山镇光里湖村***号。被告:胡美新,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五园**幢****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徐谷生、胡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