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德贵、张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德贵,张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上渡路216号滨江假日20号楼一层09店面。法定代表人魏菊芳。委托代理人卓求存、吴韵欣,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德贵,男,196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张苏娟,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刘海,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贵、张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长水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