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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德贵、张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德贵,张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上渡路216号滨江假日20号楼一层09店面。法定代表人魏菊芳。委托代理人卓求存、吴韵欣,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德贵,男,196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张苏娟,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刘海,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贵、张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长水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