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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某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CHEN某。委托代理人王培军,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娟,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元洪投资区(城头)。法定代表人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福建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