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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晓广。被告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81元,减半收取2790.50元,由原告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金振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