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伴与被告陈秀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伴,陈秀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陈伴,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秀嫩,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陈伴与被告陈秀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为陈秀嫩,而欠原告借款的实际债务人应为李秀嫩。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陈秀嫩与欠原告借款的实际债务人李秀嫩不符,故原告起诉被告陈秀嫩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伴���被告陈秀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海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汝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