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振杰,张英,程金国,程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365-2号申请人山东��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祥,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振杰被申请人张英被申请人程金国被申请人程连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广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刘振杰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振杰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程分理处账户存款8075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世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