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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宾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凤宾罚金、返还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凤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凤宾,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服刑中。本院在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刘凤宾罚金、返还财产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佟立新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利国二0一五年四月月九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