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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陶英娃、申请执行人张广军、张旭与被执行人肖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英娃,张广军,张旭,肖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陶英娃,女,汉族,铜川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广军,男,汉族,铜川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4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建生(肖毛),男,陕西省三原县人。陶英娃、张广军、张旭与肖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耀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建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陶英娃、张广军、张旭于2014年10月21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342.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肖建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陶英娃、张广军、张旭支付赔偿款10034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5元、肖建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缴纳赔偿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标的额中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