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孔芳、韦斌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芳,韦斌瑞,谢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孔芳,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宾阳县。被执行人韦斌瑞,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谢小清,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韦斌瑞、谢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斌瑞、谢小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斌瑞、谢小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小清所有的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广场北四路南排25号房产[房产证号:宾阳房权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坚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