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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金焕民间借贷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86-2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金焕,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张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市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