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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永喜和达州市通川区诚实门业加工厂、胡明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喜,达州市通川区诚实门业加工厂,胡明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喜,男,生于1969年7月18日,汉族,四川宣汉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诚实门业加工厂。负责人:胡明渠。住所地:通川区北外镇吴家沟路255-5号。被执行人胡明渠,男,生于1966年6月10日,汉族,通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黄永喜申请执行达州市通川区诚实门业加工厂、胡明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黄永喜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诚实门业加工厂、胡明渠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渠审判员 叶 燕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