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卢婷婷与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婷婷,李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39号原告:卢婷婷,女,满族,无业,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世峰(曾用名:李世丰),男,满族,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婷婷诉被告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收。保全费5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