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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卢婷婷与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婷婷,李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39号原告:卢婷婷,女,满族,无业,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世峰(曾用名:李世丰),男,满族,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婷婷诉被告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收。保全费5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公众号“”